提問者:
lh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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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絕不會是來自偶然, 或是理所當然. iPod 的成功有許多的原因, 姑且不論其產品設計以及功能, 就時間點而言, iPod 切入市場的時間可以映證一句話-來得早還不如來得巧:
1.法規制度更趨完善: 自 Diamond 於 1998推出 Rio MP3播放機後 (最早推出者為南韓的SaeHan Information Systems MPMan) ,首先遭逢 RIAA (Recording Industry Association of America,由主要五大唱片業者組成) 控訴 , 經法院以 SONY Betamax (依 92 Audio Home Recording Act) 案例判定無侵權確定後 (其實全世界第一台 MP3是由南韓的SaeHan Information Systems 於1997年底所推出的MPMan, 但 Diamond Rio 會被認定為第一台原因主要是因為這一場訴訟) , 此一判例也間接促成內容業者集體向美國國會施壓於1999年底通過 DMCA 法案 (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 確認數位內容複製等相關法規.
2.主力音樂消費族群的質變: 台灣電子廠紛紛於2000年大舉投入此一市場, 咸認這是由 IT轉型為消費電子的絕佳機會, 結果是所有公司都遭到程度不一的灼傷 (更惡劣的廠商還藉機大炒股票與大股東聯手坑殺投資人), 原因是 MP3 本身除了外型類似消費性電子,其本質仍為電腦週邊 (沒有電腦就無法下載內容), 當時的時空背景下,於專業領域裡懂得使用電腦以及如何獲取音樂內容者相較於主力的音樂消費族群仍屬少數, 經過數年的消費行為的教育後, 原本的音樂主力消費者族群已經大有改變 (小夥子們都長大了,也大多懂得使用電腦)
3.關鍵零組件的成熟: Toshiba1.8英吋硬碟推出 (第一代 iPod 4GB),以及 Nand Flash 價格下降 (iPod Nano), 解決了容量, 體積, 耗電量等問題 .
4.唱片內容業者態度丕變, 造就合法內容下載市場 RIAA 由最先排拒新科技, 並以訴訟手段阻止此波科技潮流,到後來積極介入 (UMG BMG 分別併購 Mp3.com 與Napster.com 最終以失敗並出售或破產收場), 加上CD 唱片收入從 2000 高峰時代以每年近 25~50% 流失 (各國不同), 內容業者亟須尋找新收入來源, 數位內容保護機制也日益完善,諸多因素促使新的網路內容產業鏈成型,也讓 iTune 有機會取得音樂下載授權.
有趣的是,在 iPod初期推出時, 日本傳統家電大廠雖然逐漸感受到期壓力,但卻選擇靜觀其變以及否定 MP3音質的態度因應, 原因是當時 Portable Player (MD, CD, Walkman) 仍舊是這些大廠的 Cash Cow, 一旦切入新的產品後, 其效益充其量只是取代既有產品,因此錯失反擊機會,原本在可攜式播放機上的成功卻成為極大的包袱,這是一個成功為失敗之母的絕佳例證 為什麼 Apple 可以台灣不行?大哉問! 以 iPod /iTune 的營運模式,所關連的是一個全新的跨界產業鏈,台灣僅僅是佔硬體製造上的一環, 其餘在內容產業等相關領域落後甚多,更別提先天內需市場小以及司法對智財權侵犯等不重視的不利因素, 在同期國內也有內容業者投入數位音樂下載市場,卻因唱片業者授權金額過高 (短視近利獅子大開口) 無法與Peer to Peer 非法業者競爭而逐一倒閉, 在經過去年幾家非法業者被判刑, 以及轉為合法經營並引進數家上市公司資金後,我們期待此一產業會有較正面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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