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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國內一家知名的半導體公司工作近5年,原本的工作地點是在台北,前兩個月被公司以便於管理為由,命令我去新竹總公司上班;對於這個調動,公司僅提供前6個月,每月6仟圓的津貼;我基於來往交通的時間及金錢成本,及對家人照顧上的考量,決定放棄這個工作;在我通知公司無法配合前往新竹工作的之後,不可思議的事情發生了,公司竟然表示,若無法配合,就只能自請離職,公司不會發資遣費; 打電話求助台北市勞工局,他們的回覆是,法律上並沒有明文規定這種情況,公司一定得發資遣費,只要他們有給補助就不算違法....... 其實我會這麼訝異是因為身邊的朋友也有過類似的經驗,但他們選擇離開,資方都會予以資遣;我實在無法相信,一家上市公司會做這種事,此外,對於法律給勞工的保障,我也覺得很無言; 請各位發表一下對這件事的看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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